地政士考試(專技普考)

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(舊稱土地登記士),是辦理土地登記、土地鑑證、測量申請等業務的法定專業人員,年滿 20 歲即可應考、無學歷限制。應試科目五科:國文(作文 60%+測驗 40%)、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、土地法規、土地登記實務、土地稅法規。及格: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;任何一科 0 分或缺考、或專業科目平均未滿 50 分不予及格。115 年報考 6,561 人、到考 3,393 人、及格 685 人,及格率約 20%。報名費 NT$2,000,及格後須完成實務訓練並加入地政士公會,每 3 年繼續教育 42 小時。考點涵蓋土地法、土地登記規則、土地稅法、遺產及贈與稅法、平均地權條例、信託法、民法物權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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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・民法·所有權物上請求權
依民法第767條,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,得請求何種救濟?
  1. A. 除去妨害之請求
  2. B. 防止妨害之請求
  3. C. 返還之請求
  4. D. 損害賠償之請求

答案:C。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: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,得請求返還之。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,得請求除去之;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,得請求防止之。

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・民法·不動產取得時效
依民法第769條,以所有之意思,和平、公然、繼續占有他人之不動產達若干年,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?
  1. A. 25年
  2. B. 15年
  3. C. 20年
  4. D. 10年

答案:C。民法第769條:以所有之意思,20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者,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。第768條則為10年(已登記不動產之占有)。

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・民法·善意占有時效
依民法第768-1條,以所有之意思,和平、公然、繼續占有他人之不動產,且占有之初為善意並無過失者,經過若干年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?
  1. A. 15年
  2. B. 5年
  3. C. 10年
  4. D. 20年

答案:C。民法第768-1條:占有他人之不動產,初始為善意且無過失,和平公然繼續占有達10年者,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。

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・民法·共有處分
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,各共有人關於共有物之處分,應如何為之?
  1. A. 得處分其應有部分
  2. B. 得處分共有物全部
  3. C. 須過半數共有人同意
  4. D. 須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處分共有物

答案:A。民法第819條第1項:各共有人得處分其應有部分。至於共有物之整體處分,則須全體共有人同意(土地法第34-1條另有多數決規定)。

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・民法·不分割約定
依民法第823條第2項,共有人就不分割共有物之約定,其期限對不動產不得逾多久?
  1. A. 10年
  2. B. 50年
  3. C. 15年
  4. D. 30年

答案:D。民法第823條第2項:前項約定之期限,不動產不得逾30年,動產不得逾4年。

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・民法·共有物分割
依民法第824條,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時,共有人得如何救濟?
  1. A. 請求其他共有人買受
  2. B. 逕行占有特定部分
  3. C. 聲請地政機關逕為分割
  4. D. 聲請法院裁判分割

答案:D。民法第824條第2項: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者,得聲請法院裁判分割之。

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・民法·地上權
依民法第832條,稱地上權者,指於他人之土地上下或空中,為使用何種目的而設定之物權?
  1. A. 在他人土地上下或空中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
  2. B. 使用他人土地
  3. C. 耕作
  4. D. 使用他人土地之收益

答案:A。民法第832條:稱地上權者,謂於他人之土地上下或空中,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,為使用土地之權。

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・民法·抵押權從屬性
依民法第870條,抵押權之特性為何?
  1. A. 得單獨為其他債權之擔保
  2. B. 不受債權消滅影響
  3. C. 得與其所擔保之債權分離而讓與
  4. D. 不得從屬於債權而單獨讓與

答案:D。民法第870條:抵押權不得由其所擔保之債權分離,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,具有從屬(附隨)性。

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・民法·最高限額抵押權
依民法第881-1條,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,應符合何種要件?
  1. A. 以特定法律關係及一定金額為限
  2. B. 以一定金額為限
  3. C. 以抵押物價值為限
  4. D. 以一定期間為限

答案:A。民法第881-1條: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,謂债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,由機關就債權人與债務人之間,因特定繼續性法律關係及一定金額內所生之債權,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。

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・民法·限定繼承
依民法第1148條,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何者為限負責任?
  1. A.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
  2. B. 負無限責任
  3. C. 以繼承人自有財產為限
  4. D. 不負任何責任

答案:A。民法第1148條第1項:繼承人除另有規定外,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連帶責任(限定繼承原則)。

題庫共 99 題,每題附法條或考點出處。考試贏自行編製,非官方歷年試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