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(舊稱土地登記士),是辦理土地登記、土地鑑證、測量申請等業務的法定專業人員,年滿 20 歲即可應考、無學歷限制。應試科目五科:國文(作文 60%+測驗 40%)、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、土地法規、土地登記實務、土地稅法規。及格: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;任何一科 0 分或缺考、或專業科目平均未滿 50 分不予及格。115 年報考 6,561 人、到考 3,393 人、及格 685 人,及格率約 20%。報名費 NT$2,000,及格後須完成實務訓練並加入地政士公會,每 3 年繼續教育 42 小時。考點涵蓋土地法、土地登記規則、土地稅法、遺產及贈與稅法、平均地權條例、信託法、民法物權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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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案:C。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: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,得請求返還之。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,得請求除去之;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,得請求防止之。
答案:C。民法第769條:以所有之意思,20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者,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。第768條則為10年(已登記不動產之占有)。
答案:C。民法第768-1條:占有他人之不動產,初始為善意且無過失,和平公然繼續占有達10年者,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。
答案:A。民法第819條第1項:各共有人得處分其應有部分。至於共有物之整體處分,則須全體共有人同意(土地法第34-1條另有多數決規定)。
答案:D。民法第823條第2項:前項約定之期限,不動產不得逾30年,動產不得逾4年。
答案:D。民法第824條第2項: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者,得聲請法院裁判分割之。
答案:A。民法第832條:稱地上權者,謂於他人之土地上下或空中,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,為使用土地之權。
答案:D。民法第870條:抵押權不得由其所擔保之債權分離,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,具有從屬(附隨)性。
答案:A。民法第881-1條: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,謂债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,由機關就債權人與债務人之間,因特定繼續性法律關係及一定金額內所生之債權,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。
答案:A。民法第1148條第1項:繼承人除另有規定外,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連帶責任(限定繼承原則)。
題庫共 99 題,每題附法條或考點出處。考試贏自行編製,非官方歷年試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