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帳士考試(專技普考)

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,年滿 20 歲即可應考、無學歷限制,是取得記帳士執行業務資格(代編財務報表、代辦稅捐申報)的法定途徑。應試科目五科:國文(作文)、會計學概要(測驗+簡答混合)、租稅申報實務(申論)、稅務相關法規概要(測驗)、記帳相關法規概要(測驗)。及格:總成績平均 60 分;一科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未滿 50 分不予及格。記帳士法第 13 條明定執行業務範圍,每 3 年須完成 42 小時繼續教育。考點涵蓋商業會計法、公司法、行政程序法、記帳士法、營業稅法、所得稅法、遺產及贈與稅法、稅捐稽徵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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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帳相關法規概要・記帳士法·資格
依記帳士法第2條,誰得充任記帳士?
  1. A.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領有記帳士證書者
  2. B. 凡設記帳事務所並向公會登記者
  3. C.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報稅代理業務者
  4. D. 領有會計師及格證明之大學畢業生

答案:A。記帳士法第2條: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,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,得充任記帳士。依第35條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,得換領記帳士證書。

記帳相關法規概要・記帳士法·主管機關
記帳士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何?
  1. A. 財政部
  2. B. 經濟部
  3. C.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  4. D. 行政院主計總處

答案:A。記帳士法第3條: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。

記帳相關法規概要・記帳士法·消極資格
依記帳士法第4條,下列何者『不是』不得充任記帳士之情事?
  1. A. 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,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
  2. B.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
  3. C. 曾兼任記帳士公會理事
  4. D.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

答案:C。記帳士法第4條消極資格共六款:業務犯罪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裁判確定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、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、受撤職處分停止任用期間未屆滿、受免除職務處分未屆滿五年、受除名處分。兼任公會理事不在此限。

記帳相關法規概要・記帳士法·犯罪年限
依記帳士法第4條,曾因業務上有詐欺、背信等犯罪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,原則上不得充任記帳士。但符合何條件仍得充任?
  1. A. 已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者
  2. B. 只要獲被害人和解即可
  3. C. 刑期未滿一年者一律不受限制
  4. D. 犯罪時未滿二十歲者

答案:A。記帳士法第4條第2項:有前項第一款情事,如已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者,仍得依本法之規定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。受緩刑之宣告亦不在此限。

記帳相關法規概要・記帳士法·免除職務
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者,依記帳士法第4條須自處分確定日起屆滿幾年後,始得充任記帳士?
  1. A. 十年
  2. B. 二年
  3. C. 五年
  4. D. 一年

答案:C。記帳士法第4條第1項第5款: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,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者,不得充任記帳士。

記帳相關法規概要・記帳士法·登錄
依記帳士法第7條,記帳士執行業務前應辦何事項?
  1. A. 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
  2. B. 向會計師公會申請入會
  3. C. 向地方政府申請營業登記
  4. D. 向經濟部申請公司登記

答案:A。記帳士法第7條: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,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。記帳士有死亡、撤銷、廢止或自行申請註銷資格或其他不得執業之情形,應註銷登錄。

記帳相關法規概要・記帳士法·離職限制
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,依記帳士法第8條,自離職之日起幾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?
  1. A. 三年
  2. B. 一年
  3. C. 五年
  4. D. 無期限限制

答案:A。記帳士法第8條: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,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,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。

記帳相關法規概要・記帳士法·執行區域
記帳士在其他直轄市、縣市執行業務時,依記帳士法第9條應如何處理?
  1. A. 向主管機關登記,免設分事務所
  2. B. 必須設立分事務所
  3. C. 不得跨區域執行業務
  4. D. 須經當地公會同意

答案:A。記帳士法第9條:記帳士執行業務之區域以其登記開業之直轄市、縣市為其執行業務區域。其在其他直轄市、縣市執行業務時,應向主管機關登記,免設分事務所。

記帳相關法規概要・記帳士法·事務所名稱
記帳士應於其執行業務區域設立事務所,其事務所名稱應註明何字樣?
  1. A. 「記帳士事務所」
  2. B. 「會計師事務所」
  3. C. 「記帳報稅事務所」
  4. D. 「財務顧問事務所」

答案:A。記帳士法第10條第1項:記帳士應於其執行業務區域設立記帳士事務所。其事務所名稱,應註明「記帳士事務所」。

記帳相關法規概要・記帳士法·公會發起
直轄市及縣(市)記帳士公會,應由該行政區域內開業記帳士多少人以上的發起始得組織之?
  1. A. 十人以上
  2. B. 五人以上
  3. C. 三十人以上
  4. D. 五十人以上

答案:C。記帳士法第10條第2項:直轄市及縣(市)記帳士公會,應由該行政區域內開業記帳士三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;其不滿三十人者,應加入鄰近區域之記帳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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