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險代理人・保險經紀人考試(專技普考)

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(115 年與地政士、專責報關同場),高中職以上畢業或高等/普通檢定及格即可應考。六類科:人身/財產保險代理人、人身/財產保險經紀人、一般/海事保險公證人。應試科目四科:保險學概要、保險法規概要(含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、保險業管理相關法規、代理人與經紀人管理規則)+兩科類科科目(人身/財產保險經營概要、實務/風險管理/行銷概要)。除公證報告等 4 科目純申論外,多數科目採申論式與測驗式混合試題。及格:四科總成績(各科平均)滿 60 分;但 60 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 16% 時,以排名前 16% 且總成績達 50 分、無任一科零分為及格。115 年報名費 NT$2,000,考試日期 115 年 6 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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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學概要・保險之定義
依保險法第1條,保險係當事人約定,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,他方對於何種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?
  1. A. 政策變動所致之事故
  2. B. 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
  3. C. 任何可預見之事故
  4. D. 被保險人故意造成之事故

答案:B。保險法第1條:保險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,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,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,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。可預料或故意造成之事故不屬保險範圍。

保險學概要・保險分類
依保險法第13條,我國保險之基本分類為何?
  1. A. 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
  2. B. 直接保險及再保險
  3. C. 寿險及健康險
  4. D. 強制保險及任意保險

答案:A。保險法第13條: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。財產保險包括火災、海上、陸空、責任、保證保險及經核准之其他保險;人身保險包括人壽、健康、傷害及年金保險。

保險學概要・保險利益
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,或因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,具有何種利益?
  1. A. 期待利益但不具保險利益
  2. B. 保險利益
  3. C. 僅具道德利益
  4. D. 須經保險人同意始具保險利益

答案:B。保險法第14條: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,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,有保險利益。保險利益是財產保險契約有效之要件。

保險學概要・保險利益
依保險法第16條,要保人對下列何者之生命或身體不具保險利益?
  1. A. 債務人
  2. B. 與本人無任何關係之陌生人
  3. C. 生活費所仰給之人
  4. D. 本人或其家屬

答案:B。保險法第16條列舉四類:本人或其家屬、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、債務人、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。陌生人不在列,契約因無保險利益而失其效力(第17條)。

保險學概要・保險利益
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,其保險利益之範圍為何?
  1. A. 以貨物全部價值為限
  2. B. 以運費之三倍為限
  3. C. 不具保險利益
  4. D. 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

答案:D。保險法第15條: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,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,有保險利益。此即責任保險利益之法定例。

保險學概要・保險利益
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時,其法律效果為何?
  1. A. 契約有效但保險人得加收保險費
  2. B. 保險契約失其效力
  3. C. 僅得撤銷契約
  4. D. 契約效力未定

答案:B。保險法第17條:要保人或被保險人,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,保險契約失其效力。保險利益原則(insurable interest)為保險契約之基本要件。

保險學概要・保險利益
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,是否得為保險利益?
  1. A. 不得為保險利益
  2. B. 僅財產保險得之
  3. C. 得為保險利益
  4. D. 須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

答案:C。保險法第20條: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,亦得為保險利益。例如租賃契約所生之租金收入、營業中斷之預期利潤等。

保險學概要・最大誠信
訂立保險契約時,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,此係何種原則之具體化?
  1. A. 損失填補原則
  2. B. 大數法則
  3. C. 最大誠信原則(utmost good faith)
  4. D. 近因原則

答案:C。保險法第64條第1項:訂立契約時,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,應據實說明。此即最大誠信原則(uberrima fides)在我國保險法之落實,違反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。

保險學概要・最大誠信
要保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,或為不實之說明,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,保險人得行使何種權利?
  1. A. 請求損害賠償
  2. B. 強制更改保險費
  3. C. 解除契約
  4. D. 宣告契約自始不存在

答案:C。保險法第64條第2項: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,或為不實之說明,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,保險人得解除契約;其危險發生後亦同。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,不在此限。

保險學概要・最大誠信
保險人因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而解除契約之權利,其行使期間為何?
  1. A.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,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
  2. B. 自契約訂立起一年
  3. C. 自危險發生起三個月
  4. D. 永久存在

答案:A。保險法第64條第3項:前項解除契約權,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,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;除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,即有應行解除之情形,亦不得解除。

題庫共 105 題,每題附法條或考點出處。考試贏自行編製,非官方歷年試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