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(115 年與地政士、專責報關同場),高中職以上畢業或高等/普通檢定及格即可應考。六類科:人身/財產保險代理人、人身/財產保險經紀人、一般/海事保險公證人。應試科目四科:保險學概要、保險法規概要(含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、保險業管理相關法規、代理人與經紀人管理規則)+兩科類科科目(人身/財產保險經營概要、實務/風險管理/行銷概要)。除公證報告等 4 科目純申論外,多數科目採申論式與測驗式混合試題。及格:四科總成績(各科平均)滿 60 分;但 60 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 16% 時,以排名前 16% 且總成績達 50 分、無任一科零分為及格。115 年報名費 NT$2,000,考試日期 115 年 6 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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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案:B。保險法第1條:保險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,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,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,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。可預料或故意造成之事故不屬保險範圍。
答案:A。保險法第13條: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。財產保險包括火災、海上、陸空、責任、保證保險及經核准之其他保險;人身保險包括人壽、健康、傷害及年金保險。
答案:B。保險法第14條: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,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,有保險利益。保險利益是財產保險契約有效之要件。
答案:B。保險法第16條列舉四類:本人或其家屬、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、債務人、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。陌生人不在列,契約因無保險利益而失其效力(第17條)。
答案:D。保險法第15條: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,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,有保險利益。此即責任保險利益之法定例。
答案:B。保險法第17條:要保人或被保險人,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,保險契約失其效力。保險利益原則(insurable interest)為保險契約之基本要件。
答案:C。保險法第20條: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,亦得為保險利益。例如租賃契約所生之租金收入、營業中斷之預期利潤等。
答案:C。保險法第64條第1項:訂立契約時,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,應據實說明。此即最大誠信原則(uberrima fides)在我國保險法之落實,違反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。
答案:C。保險法第64條第2項: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,或為不實之說明,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,保險人得解除契約;其危險發生後亦同。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,不在此限。
答案:A。保險法第64條第3項:前項解除契約權,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,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;除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,即有應行解除之情形,亦不得解除。
題庫共 105 題,每題附法條或考點出處。考試贏自行編製,非官方歷年試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