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,年滿 20 歲即可應考、無學歷限制,是取得記帳士執行業務資格(代編財務報表、代辦稅捐申報)的法定途徑。應試科目五科:國文(作文)、會計學概要(測驗+簡答混合)、租稅申報實務(申論)、稅務相關法規概要(測驗)、記帳相關法規概要(測驗)。及格:總成績平均 60 分;一科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未滿 50 分不予及格。記帳士法第 13 條明定執行業務範圍,每 3 年須完成 42 小時繼續教育。考點涵蓋商業會計法、公司法、行政程序法、記帳士法、營業稅法、所得稅法、遺產及贈與稅法、稅捐稽徵法。
免費刷 86 題(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40 題+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22 題+會計學概要 12 題+租稅申報實務 12 題)→ 免費模擬考 →
答案:C。記帳士法第2條: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,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,得充任記帳士。依第35條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,得換領記帳士證書。
答案:A。記帳士法第3條: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。
答案:C。記帳士法第4條消極資格共六款:業務犯罪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裁判確定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、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、受撤職處分停止任用期間未屆滿、受免除職務處分未屆滿五年、受除名處分。兼任公會理事不在此限。
答案:A。記帳士法第4條第2項:有前項第一款情事,如已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者,仍得依本法之規定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。受緩刑之宣告亦不在此限。
答案:C。記帳士法第4條第1項第5款: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,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者,不得充任記帳士。
答案:A。記帳士法第7條: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,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。記帳士有死亡、撤銷、廢止或自行申請註銷資格或其他不得執業之情形,應註銷登錄。
答案:A。記帳士法第8條: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,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,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。
答案:C。記帳士法第9條:記帳士執行業務之區域以其登記開業之直轄市、縣市為其執行業務區域。其在其他直轄市、縣市執行業務時,應向主管機關登記,免設分事務所。
答案:D。記帳士法第10條第1項:記帳士應於其執行業務區域設立記帳士事務所。其事務所名稱,應註明「記帳士事務所」。
答案:C。記帳士法第10條第2項:直轄市及縣(市)記帳士公會,應由該行政區域內開業記帳士三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;其不滿三十人者,應加入鄰近區域之記帳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。
題庫共 86 題,每題附法條或考點出處。考試贏自行編製,非官方歷年試題。